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期 “市场经济与税收”笔谈

市场经济与“税利分流”

作者: 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胡中流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改革的步伐”。如何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十四大报告着重指出要“逐步实行税利分流和分税制”。实行税利分流的必要性,其道理是十分明显的。因为任何国家都担负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公民个人都规定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减少市场调节的弊端,解决市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必然要求政府承担起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不可缺少的。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对国有企业除依法纳税之外,还有一个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问题。国家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总代表,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殖,国有企业理所当然地应当把一部分税后利润按照规定上缴国家财政,集中用于全国性的重点产业投资或地区性的重点基础设施,这就是“税利分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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