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期 来稿摘登

加强对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税管理

作者: 李宪民 姜晓 单位:邯郸市税务局二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非独立核算单位是主管部门的下属分支机构,它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只按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平衡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一般情况下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营所得应全部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期向主管部门上交一定数额管理费和应纳的税金。针对当前有些非独立核算单位违反财政、税收法规,利用自己不直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管理的空当,隐瞒收入,逃避税收等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加以控管。

一、加强审核、严格控制非独立核算单位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弄虚作假,假冒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不予办理非独立核算税务登记。

二、采取由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纳税,非独立核算单位单独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集中交税,分别申报”的管理方法,以便于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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