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关于完善资源税的探讨

作者: 王贵超 单位:辽宁省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资源税自1984年10月1日开征以来,对调节矿产品开采企业因自然资源状况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增加财政收入、合理利用和开发国有资源都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已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但是,应该看到,开征资源税,是我国第二步利改税时的一个尝试,许多方面尚不成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资源税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迫切需要给予研究和解决。

一、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窄,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资源税目前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四种产品征收,征收面限于部分矿产品类,不能完全体现出设置资源税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也不利于为开采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引导各开采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并且,征收面过窄,也不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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