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2期
征收管理
试论发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
上一篇 下一篇一、怎样认识发票的地位和作用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指出:“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这句话准确地概括了发票的三种作用。要正确使用和管理发票,必须首先正确理解这个概念。
第一,所谓“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顾名思义,它是由国家采取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的,其中包括发票的格式、内容、种类、使用范围、违章处罚等。一切从事商事活动和其他业务性活动取得收入时,都必须按照规定向付款方提供发票,而发票又必须是税务机关监制的。各个单位和个人使用何种发票,填写哪些项目,以及怎样填写等等都有明文规定。付款方按发票核对无误,结算货款或劳务报酬以后,这份发票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即付款方得到商品、产品或劳务成果,收款方得到货币或债权,所有权关系的转移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为他人偷税提供发票,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利用发票贪污或行贿受贿的,构成贪污罪、行贿受贿罪;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发票的构成伪造发票罪;为他人提供空白发票或者转借代开发票,使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构成失职读职罪……。上述种种,在《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法》、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以及已实施的《税收征管法》中都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