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3期
涉外税收
涉外流转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意见
上一篇 下一篇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计征的税收,仍然沿用1958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颁发试行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大量增加,新兴工业和新产品不断涌现,现行的工商统一税条例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实际情况发展的需要,改革涉外流转税的呼声日渐高涨,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就是废除工商统一税,内外资企业实行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对于这个问题怎么看,我认为是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
一、现行内外流转税制的现状
(一)1956年制定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能够沿用至今,是有其历史背景和合理因素的,因为它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国务院颁发试行的,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从对外开放十几年的执行情况看,就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角度讲,工商统一税发挥了其简便易行、收入稳定的特点,收入占使个涉外税收比重逐年提高,已成为涉外税收的主体税种。然而,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大量增加,截至1992年9月底,全国批准设立的已有近7万家,生产经营的门类逐渐扩大。另一方面,我们利用外资形式、领域有新的发展和扩大,特别是在推进以老企业与外商合营和允许外商对我现有企业投资入股、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以及运输、零售业、咨询等外商投资“禁区”允许外商进行投资之后,外商投资日趋增多。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如果对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50年代制定的工商统一税条例,显然是很不相适应的了,主要存在的问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