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3期 外国税收

牙买加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作者: 苏中一 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 上一篇 下一篇

1986年元月,牙买加政府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突破性的修正,。可谓是牙买加税制上的一次革命,对推动牙买加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一、牙买加为什么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1.原税制税基过于狭窄,即只对薪金征税,税基不包括利息,对加班收入和津贴(仅津贴一项就占个人总收入的22%左右)实行了税收优惠。另外,公开的逃税也缩小了税基。

2.原税制的税率过高,税收的累进性太强。牙买加的个人所得税制,在1986年以前属于两类7级超额累进税制,一类适用收入(除特别说明者外,本文所指收人为月收入)在7000牙元以内的纳税人,包括两级税率,其中收入不超过4000牙元者免税,收入超过4000牙元至7000牙元者,适用税率为70%;另一类适用收入在7000牙元以上的纳税人,包括5级税率。其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57.5%边际税率过高的税制,既刺激了逃税,又使纳税人转而追求享受税收优惠的津贴及加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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