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5期 工作研究

谈新财会制度对税收影响的若干问题

作者: 萧明同 吴昌福 单位:福州市税务学会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从今年7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这是我国财务会计改革的重大举措,将对国民经济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内资企业税收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我国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征收税种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新的财会制度与税收的矛盾将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

我国现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可见现行税法确定计税收入主要根据不同结算方式,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办法。如:对未收到货款的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借:应收销货款;货:销售。不论销售货款是否收讫,要求会计核算上视为收入实现,并依此计缴销售税金。然而,由于销售的货款尚未收到,企业只好挪用其他资金或向银行贷款来履行纳税义务。若以银行贷款纳税,便使信贷资金转化为财政收入,从而否定了税收来源的真正涵义。执行新的财会制度后,《准则》第四十五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此项规定也与现代税法规定相矛盾,如果不协调好,会影响对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对此,我们认为,从企业支付税金的实际能力出发,加上现行“三资”企业交纳工商统一税规定的纳税发生时间已经和《准则》规定相一致。为了平衡国内外企业税负,建议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一律以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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