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5期 涉外税收

论涉外税收管辖权及其范围

作者: 靳东升 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注释: 上一篇 下一篇

涉外税收管辖权是涉外税收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本文试图全面分析涉外税收管辖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涉外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

一、关于涉外税收的定义

涉外税收的概念,极容易与国际税收的概念相混淆。美国作者乔·比斯尔和罗伯特·范斯瑞伯认为“国际税收是一个政府对它的境内外国人的收入和财富的征收,以及对公民、居民和公司的国外所得课税。”显而易见,他们的定义是对涉外税收主要方面的最好表述。涉外税收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方面是对境内外国人的收入、财富、商品和经营活动等方面征税;另一方面是对本国公民、居民和公司的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由此产生了税收涉外关系。如果给涉外税收下一个尽量简洁的定义,那么不妨可以表述为:“涉外税收是国家根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外国居民、外国法人和本国在国外的居民、法人等征收的有关具有跨国性质的各种税收。”涉外税收是国家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对涉外税收问题的处理方法各具特色。美、英、日等许多发达国家没有设立单独的涉外税法,而是同国内税收执行一套税法,只是对涉外部分规定特别条款,如税率的适用、税收优惠待遇、税收抵免等条款。但也有少数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设立单独的涉外税法,从而形成与国内税收有区别的涉外税制体系。我国就是实行独立涉外税收制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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