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5期 外国税收

各国社会保障税比较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探讨

作者: 刘丽坚 单位: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司 上一篇 下一篇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工薪税”)是为筹集特定社会保障款,对一切发生工薪收入的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各国社会保障税简介

美国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范围较小,以后逐渐扩大。自1956年起,除对若干集体,如联邦雇员和铁路工人有独立的制度外,实际上已经普及到所有的雇工,除自由职业者外,差不多所有个体劳动者都包括在内。雇主和雇工均为纳税人。雇工按全年领取的薪俸、工资(包括奖金及实物工资、手续费),雇主按全年中对每个被雇人支付的薪俸、工资缴纳。雇主对被雇人支付工资时,将税额源泉扣交,连同雇主本人应纳税金,必须在季度终了后的下月末日以前申报纳税。自由职业者则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社会保险税对雇主和雇员按同一比例税率征收。对自营职业者按前两者的综合税率征收。税率、税基根据保险计划的收支情况经常调整,各年不等,事先写入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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