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7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税收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税收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 朱进元 单位:山西省太原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四大确定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对十四年改革开放的总结,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深化税制改革和强化税收法制提出了一系列更为迫切的要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运用税收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平等竞争;市场体系的发育,要求包括完备的税制在内的市场秩序尽快形成,宏观管理方式的转轨,要求税收发挥间接调控作用;政企分开和社会分配格局的变化,要求税收为财政收入提供保证。可以说,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社会主义税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强化税收职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既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手段,又是国家直接掌握的调节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经济杠杆。市场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运行的,但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弱点,这就需要国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宏观调控。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一些原来在计划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手段,例如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等,都将大为减少,价格杠杆的调节职能也由国家直接管理价格变为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按照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去发扬作用。因此,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解决诸如经济总量的平衡、产业结构的调整、保证竞争的公平性、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等一些带有根本性的、仅靠市场机制又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就必然要求运用税收这种集法律地位和调节经济功能于一体的特殊分配手段来实现。否则,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就缺乏强有力的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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