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关于开征社会保险税问题的研究

吴惠平 单位:上海市南汇县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税收制度也必然要相应地进行改革完善。而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应作为完善税收制度的必要内容。本文从介绍国外征收社会保险税的经验入手,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有关问题做一粗浅研究。

一、国外征收社会保险税的经验值得借鉴

国外的社会保险税亦称社会保障缴款,或称薪给税。尽管称谓不同,但其实质一样,都是为了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筹措社会保险基金而开征的一种税。

社会保险税起始于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开征的薪给税。继美国之后,挪威政府于1936年开征了社会保险税。以后,许多工业化程度较高的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开征此税。特别是80年代以后,社会保险税发展较快。据《世界政府财政年鉴(1990)》记载118个国家的资料中,实行此税的有80个国家,占68%,其覆盖面大于增值税。发达国家中,除日本尚未开征外,其余都开征了社会保险税。其中德国、法国、瑞士、荷兰、瑞典等国家的社会保险税已成为这些国家的头号税种。在人员跨国流动较广的欧美国家,实行社会保险税对邻近国家的影响颇大,使得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大部分亚洲和非洲国家虽未开征社会保险税,但这些国家已认识到开征此税是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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