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0期 税制建设

关于建立地方税体系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 胡道新 魏贵和 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全面推行分税制,建立合理规范的地方税体系,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新型宏观调控体系的客观要求,又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完善税收制度,强化征收管理的当务之急。当前,我们应当抓住有利时机,加大改革力度,在稳定中央税、强化中央财权、保障中央财力、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地方征税权,建立地方税体系,严格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有其权,各享其利,各理其财,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般地讲,地方税是指划归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或由地方政府征收使用的税收,构成地方财政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作为中央税的对称,地方税属于财政管理体制的范畴,其管辖权限的划分,收入规模的框定,征管方式的选择,由一国政治经济体制来决定,而地方税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又能动地反作用于政治经济体制。从规范的角度考察,我们认为地方税体系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与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责相配合。地方政府职能的大小,即政府活动范围与规模,直接影响地方税的规模,财权与事权要对应。二是与税制改革的根本宗旨相一致。地方税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公平与效率为准则,简化税制,公平税负,集中税权,进一步强化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功能。三是与强化税收征管的紧迫要求相适应。要因地制宜确定税种的归属,对税基宽广、收入弹性充足、易收便管的税种,一般划归中央税;对税基较窄、收入弹性不高、零星分散的税种,一般纳入地方税,在保证和强化中央税收的前提下,相应扩大地方征税权。综上所论,只有税种归属明确,管理权限到位,收入规模确定,科学、严密、规范的地方税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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