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1期 论坛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税制结构的优化问题

作者: 邱昌驹 杨斌 单位:武汉市税务局江岸分局(责任编辑:程雪松) 下一篇

一、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优化税制结构的做法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尽管税制结构体系不同,但其优化税制结构都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严格立法是保证。为保证税制结构的优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立法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立法慎重。为防止税收问题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将税收基本法作为第一位的事情。在深刻研究税收与经济关系基础上,将税收立法原则、税制结构等问题用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日本颁布的《国税通则法》中,将国税的基本原则,税务结构总的布局及一些共性问题作了统一规定,阐明了税制结构体系及关系。同时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各税税法也加以制定和公布,并严格按基本法运行。又如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也规定了联邦收入的税种和州收入的税种等等。二是立法集中。任何税法的颁布实施,都在周密设计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慎重处理。一经颁布,任何部门、地区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动。美国、日本等国都是这样。因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法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刚性。三是立法严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在每一项重大税收措施出台以前,除认真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反复测算、拟定方案外,都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认真反复讨论,多侧面、多层次征求意见,直至形成共识,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如日本、美国。一项大的税收动作在全国范围进行讨论基础上,美国是由国会颁布法律条文,由财政部制定实施细则;日本是由国会颁布法律条文,由内阁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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