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1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税收

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的思考

祁彦斌 张建山 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党的十四大根据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以及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而确定的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首要任务。税收作为聚财手段和调控杠杆,必须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和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健全税收法制,实行依法治税。本文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法制建设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关于税收法制建设的几个概念性问题

1、税收法制的主体与客体。

税收是国家权力的经济表现。为使整个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国家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该物质基础的来源主要就是税收。为取得税收,国家通过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征税权和公民、法人的纳税义务,这样就产生了税收法制建设的主体和客体,即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为税收法制的主体,而公民、法人及其他一切依据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者为税收法制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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