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我国流转税税制模式应向价外税过渡

作者: 程念东 卢宝光 单位:武汉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任何一个税种都具有特定的财政与经济的双重职能,在一定的领域内发挥其调节经济与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流转税是以发生在流通领域内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征对象的税种,征收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在流通领域,而且在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各个领域,均起有其他税种无法代替的职能作用。

目前,世界上多数发展中国家,基于流转税收入来源稳定可靠,不受纳税人盈亏的影响,并且具有课征及时、简便等优点、均以流转税为税制的主体结构。即使是长期以来把所得税作为主体结构的经济发达国家,近年来也逐步把课征的重点转向流转税,商品和劳务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节节上升,其中尤以增值税占的比重较大,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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