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2期
法规浅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下)
上一篇 下一篇第五条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些特殊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为全国税收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主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及其以下的各级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税务局的业务指导。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根据宪法的规定,本条第二款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领导,保障税收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要求,这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和可靠保障。根据本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擅自作出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另一方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阻碍、干扰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从组织上、工作上保障税务机关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