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2年12月19日 国税发[199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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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国税函发(1992)1816号通知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出口产品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一律由税务机关填开“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征收税款。现将专用税票使用范围、方法和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产企业和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将产品销售给出口企业的, 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时,除不退税产品外,一律由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税票,经税务、 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税的企业交给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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