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4期 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三则

作者: 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集体企业房屋出租收入是否作为利润征收所得税?(河南省郑州市南阳路大桥一处综合商店 刘云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19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集体企业出租房屋、柜台和门店等取得的收入,应根据《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作为企业的其它所得,征收所得税。现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也规定,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应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征收所得税。现行的国家统一的集体企业会计制度也规定,工业企业对房屋出租收入应在“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商业企业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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