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5期 讲座

对营业利润征税的限定

——税收协定待遇实务讲座之一(上)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直接投资所得主要体现为营业利润。中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营业利润的征税,除了在缔约国投资办企业,按照缔约国法律注册登记组成企业法人的以外,都以是否构成设有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为准。凡是没有构成或者可以不视为设有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可以仅由取得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也就是说,来自缔约国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不构成设有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可以不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同样,中国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没有构成设有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也不在该缔约国缴纳所得税。这就是当今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所普遍采用的常设机构原则。

所谓“常设机构”也可以称为具有永久性的设施,是企业进行营业活动的固定性场所。诸如分支机构、工厂、矿场、作业场所等。其中,最为重要的限定,有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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