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6期 讲座

对营业利润征税的限定

一税收协定待遇实务讲座之一(下)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二、对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不列为常设机构的限定 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把一些纯属为本企业的营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不视为设有常设机构,免予征收所得税。尽管限定的范围不尽相同,但一般都程度不同的包括以下一些场所:

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如市场信息)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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