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6期 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二则

作者: 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问:我厂用自有更新基金和个人集资两部分资金投资建住宅,这样的住宅投资适用什么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四川省凉山州益门水泥厂 柏兴林)

答: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48号文件规定,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投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适用0%税率和30%税率的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5%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具体来讲,在《暂行条例》中适用0%税率是指城乡个人住宅、地质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及学生宿舍、科研院所住宅、北方节能住宅(北方采暖地区符合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材局(87)城设字第514号文《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住宅)的投资项目。适用30%税率的是指公费建设超标准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的投资项目。适用5%税率的是指一般民用住宅的投资项目。据此,你厂新建的职工住宅投资,应按5%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其项目投资中个人集资的部分,如属于个人投资性质,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可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如住宅建成后由单位归还给个人的,或者作为抵顶房租费的,则应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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