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7期 讲座

对投资所得的征免税限定

——税收协定待遇实务讲座之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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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源泉和扣缴的方式征收所得税,通常称为预提税,但税率高低不同。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美国、英国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为30%,日本为20%,巴西为25%;法国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为25%,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为33.3%。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为了有利于技术交流和资金融通,更好地发展国家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都同对方国家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商定了一些有利投资的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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