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1993年7月19日 国税发[1993]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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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对纳税人开展一次深入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彻底清理漏管户,全面掌握税源情况,增强纳税人依法输税务登记的意识,从而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外, 所有纳税人都应当按本通知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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