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0期 税收法制

认真公正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作者: 天津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税务系统共发生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4起。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始终坚持维护和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无论是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还是撤销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亦或是协调解决的税务纠纷和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双方都比较服气、近两年,我市已经法院审结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下面,本着探讨如何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思路,介绍两个比较典型的复议案例。

1.天津市科技经济开发公司税务行政复议案

天津市科技经济开发公司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河西区税务分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偷税、漏税行为,向其发出了《税收违章处理通知书》,列举了该公司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问题,令其补缴各税并罚款71 218.64元。该公司对河西区税务分局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分别对列举问题进行辩解,只承认应补缴营业税、印花税、临时经营营业税、个人收入调节税4项合计945.91元,要求市税务局责令河西区税务分局退还70 272.73元。市税务局受理了这一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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