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0期 国外税收简介

波兰通过税收条约促进国外投资

作者: 萧承龄 上一篇 下一篇

波兰是东欧各国较早注意引进外资的国家。早在1976年就实施了第一部合资企业法,以后又多次发布、修订和补充鼓励国外投资的法令。后来,波兰实行私有化,加速走向市场经济,对引进外资更加注意。除了在国内有关法律,特别是税法中订入不少优惠条款外,还通过广泛签订税收条约来吸引西方发达国家对波兰进行投资。 自70年代以来,波兰已与22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所得税条约,这些条约,除了有利于解决重复课征所得税以推动缔约国双方贸易外,更注意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收益规定优惠税率,以进一步吸引国外投资和先进技术。

按照国际惯例,股息、利息和提供知识产权等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均属投资所得,都应在产生收入的来源国征收预提所得税。为此,波兰税法规定,对国外投资人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均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这一税率与国际水平相比,也是适中的。但为了有力地吸引国外投资,波兰又通过订立税收条约,分别对22个缔约国投资人应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降低如下表。该表反映了波兰所订税收条约中对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程度。22个缔约国中,除巴基斯坦和泰国外,无不大大低于波兰税法规的30%税率。缔约国涵盖欧美各发达国家,税率的优惠也主要向这些国家倾斜,且多数国家可享受税率为0(即免征)的优惠。降低后的税率水平,明显低于国际一般预提所得税税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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