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1期 讲座

减免税视同已全额征税抵扣

——税收协定待遇实务讲座之四(中)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二、对营业利润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

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除了对方国家用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的和有的国家(如美国、巴西)没有接受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的以外,一般都程度不同的订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的条文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限于中国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再投资退税。如中国分别同日本、英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列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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