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1期 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三则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问: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是否继续允许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山东省利津县税务局 郭庆)

答: 1987年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0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的,不征营业税。”1987年1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 074号文中规定,技术装备费既已并入计划利润,不再单独提取,在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其他三项仍按规定给予扣除。因此,现行政策只允许“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列入专用基金的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从计税依据中扣除。1993年7月1日实施的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上述三项费用不列作专用基金,而是直接作企业的营业收入处理。但这是财务会计的规定,不是征税规定。因此,在没有新的征税规定之前,对施工企业收取的上述三项费用继续执行现行规定,即:在征收营业税时,该三项费用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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