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2期 小资料

一些发达国家税务代理的做法及其社会效益

西安市税务学会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代理人在各国的名称不一,日本叫税理士,美国叫税务律师,德国叫税务顾问,韩国叫税务士。不管叫什么,都要经过严格考试,只有考试合格者以及律师、会计师、退职的税务官员才有资格担任。税务代理人有自己的机构或协会,不属税务部门领导。各国对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工作规则有严格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也制定有处罚条例。代理事项有全权代理、部分代理和单项代理。如日本,税理士法要求税理士专家务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申报纳税制度的理念和要求,去赢得义务纳税者的信赖,努力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维护税理士的社会信用和声誉,严格按照税法办事,促使税税法令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得到合理的履行。为了判定是否具有作为税理士所需的知识及其应用能力,每年举行一次税理士考试制度,凡是要当税理士者必须通过税理士考试(除特殊规定者外)。考试科目有五门:二门会计学、三门税法方面的课程。税理士的组织形式分为三级,即日本税理士联合会、税理士会、税理士会支部,联合会必须接受大藏大臣的监督,所有的税理士必须参加税理士会。韩国的税务士法规定,必须具有一定条件的人才具有税务士资格,税务士的活动不是依照税务行政官厅的邀请,也不是单纯为了顺利实行税务行政,而是根据纳税人的委托,站在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的立场保护纳税义务人的权益,并通过这些来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实现租税法。税务士是为纳税义务者服务的代理人,既不同于课税官厅,也不是税务官厅的辅助机关或下属机关,而是作为税务专家同税制当局相对等的位置来执行业务,税务士根据纳税义务者的委托进行税务咨询和代理,依照税法作出自主判断,有时同税务官厅辩证,独立的实行租税定义,具有独立性。税务士按照自己职责行使权利和义务。税务士法中规定税务士必须为考试合格者,并在财政部登记注册之后方可开办业务,它独揽税务士法列举的税务士业务,有它专门的权利和义务,是执行特殊业务的专家,具有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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