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1期 税收与法制

对建立我国税务代理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作者: 王国璋 林雄 单位:福建省福州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目前对税务代理概念比较多的说法,是指纳税人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代理其从事纳税申报的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在征管实践中,纳税人除了申报纳税外,还有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帐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另外《税收征管法》除了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外,还规定扣缴义务人也可以委托代理。因此,上述对税务代理概念的界定,把税务代理的内容局限在纳税申报,把被代理人局限在纳税人,既不符合征管实际,也不符合税法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参照民事代理的概念,笔者认为税务代理的概念应作如下表述;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项。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的。税务代理的任务,就是代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如果税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税务事项,那么这种行为是税务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二)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通过税务代理人进行的行为,必须是能发生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即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代理纳税人申报纳税,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因此,税务代理人完成代理行为一般要涉及税务机关等第三人,即向税务机关等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税务机关等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三)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税务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因此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根据授权范围和实际情况,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向税务机关等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是否接受税务机关等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四)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办理税务事项在法律上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办理,因此税务代理行为虽然发生在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等第三人之间,但其行为的效果则直接达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