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7期
涉外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税负增加退还中的几个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今年年初实行的税制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为了在一定时期内不增加三资企业税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纳的税款。此项决定,体现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及稳定经济政策的一贯立场和决心。尽管此项政策刚刚实施,但已引起各方人士的关注,有些问题很值得探讨。
一、按企业的批准成立时间“一刀切”的做法不够科学和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