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9期 论坛

关于所得税主体地位的几点认识

作者: 安体富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下一篇

近几年来,对于我国应以什么税作为税制结构的主体税种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多数人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主张实行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不过目前流转税与所得税之间的比例相差悬殊,在全部工商税收中,流转税占65%以上,所得税只占25%左右。所得税比重过小而流转税比重过大的格局既不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又不利于调节经济。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最终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目标模式。

一、历史的考察

在不同社会和不同的历史时期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主体税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或唯一部门。与此相适应,以土地和人丁为课税对象的田赋和口赋是税收的主体,而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只能处于从属的辅助地位。“直接税,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征税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最原始最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那个社会制度的时代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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