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9期 税收与法制

浅议税法的行政解释及其规范化

作者: 朵志红 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法的行政解释的概念

我国有关法学界定,法律解释一般分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法定解释即有权解释,一般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或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解释。它具有同被解释的法律一样的法律效力。根据解释机关的不同,通常又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而学理解释一般是指国家宣传、文化教育机关、学术团体、报刊、法学工作者等对有关法律或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理论性、宣传性的解释,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税法的法定解释属行政解释。而所谓税法的行政解释,即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税收法律和法规所进行的解释。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指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税收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如1994年1月28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条文的必要补充规定和具体说明解释。另一种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如1993年12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根据以上意思,税法的行政解释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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