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10期 税制建设

关于分税制的若干问题

作者: 方齐连 单位:福建省福州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分税制已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它是通过划分税收来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财政体制的形式。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这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如何完善分税制,促进分税制改革健康发展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文就此作些粗浅探讨。

一、事权的划分亟待进一步明确。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把事权划分清楚,是分税制的基础和前提。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必须以各级政府所承担的事权为依据。首先要保证中央财政有足够的资金,以维持国家所必需的行政费用支出和进行宏观调控和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同时,也要保证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资金维持地方政府所必需的行政费用支出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做到权(政府的事权)、责(实现事权的支出责任)、利(保障支出的收入权利)相结合。这是确定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然而这次分税制改革所进行的税种划分,是在现有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和支出范围不是很明晰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要使分税制改革持续健康发展,就要充分认识到事权划分是财政分配关系调整的基本前提和依据,也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尽快研究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问题,科学地划分事权,才能使财权的划分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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