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11期 论坛

论分税制中的税权划分

作者: 孙开 孙璐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系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实施分税制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确定中央和地方的税权?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财权财力的集中与分散程度,而且也对各级政府职能的行使产生着直接的影响。本文试图对目前财税理论界颇为关注的这一问题进行若干探讨。

一、税权划分问题是分税制中的重要内容

税权,是税收权限的简称。从税收法制的视角来看,实行分税制,关键在于如何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而其中尤其是如何看待和确定地方的税收权限,在不存在地方税权的情况下,分税制的建立就失去了意义和前提,当然也就谈不上分税制的运行。

作为税收法制中的一个范畴,税收权限同税收管理体制有时容易被混淆起来,或者常常被认为是意义相近的。但既然二者被冠以不同的名称,自然就会有一定的差别。一般地,税收权限本身的涵义较为明确,它是税收立法权、征管权、调整权和税法解释权等的集合,税权的主体是立法机构(人代会或议会)和执行机构(政府);而税收管理体制,则是通过税收权限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与落实,进而形成的确定税收隶属关系乃至税务机构设置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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