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11期 来稿摘登

完善涉外税收政策迎接我国“复关”

作者: 任寿根 单位:原江西南昌市税务局涉外处 上一篇

我国迟早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纸醉金迷国地位,在涉外税收方面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已提到议事日程。

1、遵守国际惯例,进一步完痒增值税制度,抓好新旧税制的衔接。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流转税制普遍推行增值税制是符合关贸总协定原则的。目前,外资企业实行增值税遇到的突出问题是税负问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协调措施,采取一些过渡性的办法。实行增值税,对“三资”企业税负的影响大致有四个取向:一是与原税负相比大致持平;二是税负略有上升;三是税负增加很大;四是税负有所减轻。第一种情况和第四种情况对企业影响不大,关键是其他两种情况。造成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第一,税制“交接”的原因,比如对于经营业务主要是加工的企业,原来只需依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现在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无进项税额抵扣,税负净增12个百分点;第二,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不少“三资”企业反映,在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材料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引起企业税负增大。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应采取有利措施加以协调:第一,对外资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上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尽可能地新生企业自己的意愿。有的外资企业虽然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减轻税负,却愿意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因此,在增税人认定上,应参照企业自己的意愿。第二,健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放宽,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数量上大大减少,但仍有一部分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愿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资企业,因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尽量多设点,保证企业能方便地取得专用发票。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