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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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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