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2期 业务技术

浅谈企业亏损的递补顺序

作者: 胡立春 陆挺清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这一规定,照顾了某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尤其在开办初期)难免出现亏损的实际情况。对外资企业而言,既可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大型企业,也符合国际惯例;对内资企业来讲,则有利于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使企业及早实现良性循环。

企业亏损的递补顺序,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四种情况。第一,下年盈利不足弥补上年亏损怎么办?第二,下年盈利补亏后有结余怎么处理?第三,企业连续发生年度亏损怎样弥补?第四,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盈利不足弥补,且连续抵补期未达到规定年限又发生新的亏损该怎样对待?第一、二种情况,属亏损递补中的普通问题,比较好解决。即:下年利润不足弥补可延续弥补到规定年限,在规定年限内弥补后有结余的,视结余额为年获利额,按规定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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