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3期 税收法制

查处“挂靠”偷税案始末

作者: 郭永刚 李春良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封举报信

去年9月份的一天清晨,青岛市税务局四方分局年轻的稽查队副队长万伦鹏的办公桌上摆放着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某街办机电公司出租柜台收取管理费,承租和出租双方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偷税问题。这封举报信引起万伦鹏同志的高度重视。根据举报的线索来看,他分析该企业可能有问题,便立即召集两名稽查队员,部署查帐工作。

蛛丝马迹

两天后,队员汇报说:机电公司的负责人在查帐期间态度不明朗,公司经营帐目混乱、还有几个外地人参与经营。据公司的人说:外地人在银行有私人帐户,自己的经营事务用支票结算。稽查队员在检查商品购进时看到有这样一笔业务:一批金额20170.68元的轴承,发票写明的销货单位是“河北省高阳县某机电轴承供应处”,用转帐支票进行的结算。按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同地结算,异地结算应使用汇票。已经经营5年时间的这家公司,不可能不懂得这一规定、万伦鹏隐隐地觉察出在出租柜台的背后,可能还隐藏着更大的偷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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