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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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 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抄送:财政部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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