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8日 国税发(1994)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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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规定,为了支持企业集团发展,增强企业集团凝聚力,现对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55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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