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1994年3月10日 国税发[1994]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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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财政部发布。为保证这些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进一步强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已于3月2日以国税明电[1994]041号就有关问题做了部署,现正式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所得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转发、宜传、辅导和贯彻落实工作。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全国所得税制的统一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各地应当严肃认真地正确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即使是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地方后,也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为便于日常征管和更好地贯彻新税制,各地税务局在统一征税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于所得税法律、法规和统一征税规定中尚不够明确,实际执行有困难的,应当逐级请示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处理。对于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税政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明确。其他部门不得下发与统一税收政策法规不符的文件,更不得干扰税务部门执行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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