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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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我局于2月1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35号)。据了解,目前专用发票使用中突出的问题,是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随意性较大,票面填写的差错较多。为此,1994年2月25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39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国税明电[1994]035号的规定,即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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