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6期 研究与探讨

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作者: 李胜德 温国兴 韩少华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全面推行增值税是这次税制改革的中心内容,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整个新税制改革的成败。因此,搞好增值税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在增值税管理上,我们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新的增值税条例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在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此之外的就属于一般纳税人。由于税法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不问的征管处理,所以要做好增值税管理,首先要确定好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这一问题上应本着认真严格的态度。因为这次新的增值税之所以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我们的征管力量,对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采取按销售额和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比较简便;二是想通过税法上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某些限定,如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等,促使其健全会计制度,从而向一般纳税人转变。增值税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这正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在核定一个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不得擅自将小规模纳税人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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