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 财税字[94]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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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现就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对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下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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