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6日 国税发[1994]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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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于1994年1月18日以国税明电[1994]020号下发了《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现补发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的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延用,但原规定中“工商统一税”应改为“营业税”,适用税目应改为“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仍可沿用的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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