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7期 法规浅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释义

第四讲应税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及境外扣除税额的规定

作者: 梁处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适应国际惯例,我国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公民的个人的庄税所得逐项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以下逐项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费用扣除标准。

一、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统一减除费用额,新税法仍用了1980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月扣除800元标准。同时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这两类纳税人,可以在每月减除以800元费用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另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附加减除费用。

对工资、薪金所得统一费用减除额按每月800元确定,对仅适用这一标准的纳税人而言,也是一种调整。这是因为,适用这一扣除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原来都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按原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费用扣除额区别不同类别的工资地区为每月4月400—460元,新规定有较大幅度提高。这主要考虑:一是尽量维持个人所得税法的稳定性。二是更多地着眼于调节高收入。三是法律规定要有一定的瞻前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过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公务员制度和住房、医疗、保险等制度的改革,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会有所提高,同时个人生活支出项目会有所增加,消费水平也会逐渐提高,规定每月扣除800元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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