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8期 税收法制

此案中的责任主体是谁?

张保蜂 上一篇 下一篇

王、李二人达成书面协议:以王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王以临街房屋入伙和李共同经营食品加工。王每月工资不少于1000元,其它各项开支及税、费等均由李负责,自负盈亏。王不管李经营,也不得过问。李是外地人,开业4个月后因经营不善便不告而别。走时欠缴税款686元并带走一本新购领的发票。

此案的处理,首先应当明确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应是责任主体。其理由是:王、李协议并不违法,其中已明确规定了李的纳税责任。对此,税务机关应予以承认。李使用了王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王并未参与经营,李已构成事实上的纳税义务人又是违章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李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