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8日 (94)财税字第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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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7日发(94)财税字第022号文件《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为了解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国务院决定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并已按17%的税率征税的煤炭产品,其比13%税率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现将煤炭调整税率后的征税及退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销售的煤炭,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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