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 (94)财税字第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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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海关总署、中国烟草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