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0期 研究与探讨

关于增值税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若干思考

作者: 林乐春 周忠艳 上一篇 下一篇

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核心税种,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问题和不足。本文仅就增值税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及其实行情况,谈一些粗浅看法,并提出若干对策,以求增值税的日臻规范和完善。

一、增值税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现实意义

根据规定,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并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并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享有开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列的税款,在本环节抵扣等诸多权利。与此相反,凡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销售额在标准定额以下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税款抵扣权,而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外,还规定:虽然年销售额未达到标准,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包括货物零售小规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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